而事实上,给这类公司高管“发红包”,甚至给自己公司高层发红包,求其放过正版一段时间,已成为行业不言自明的“潜规则”。据相关媒体报道,此前有个著名制片人在发片前夕主动给某盗版集团奉上数百万元,只求给个余地收票房。
保利博纳某位宣传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反盗版,他们最近没有什么新的动作。“其实追查盗版在技术问题上并不难。我们的每个拷贝都有特殊记号,就是影片中设置的某些特殊细节,一般人看不出来,但我们能从盗版画面判断出是哪个拷贝,大概能知道是哪个环节泄露,甚至是哪个部门、哪个影院,但即便如此,又能如何?”言外之意,法律诉讼他们陪不起,而电影院掌握着电影产业的终端命脉,更得罪不起。
侵权赔偿微乎其微
正版方只求上映前不被盗
2004年,《大腕》遭到北京一家视频网站的侵权传播,华谊兄弟将侵权网站告上法庭。2005年,海淀法院判定侵权网站赔偿华谊兄弟经济损失34万元。这在当时创下了赔偿数额的纪录,这一纪录一直未被超越,直至2009年底《集结号》网络侵权一案,华谊兄弟获得35万元的侵权赔偿,再次刷新了纪录。
“从34万元到35万元,之间1万元的增长实际上花费了很大力气。其间的大多数网络盗版侵权案,赔偿额度没有超过10万元的,一般只有一两万或两三万元的赔偿,这对于盗版给一部影片造成的损失还不足零头。”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朱永德告诉记者。
“《武林外传》投1亿元做动画片,一天后网上全是盗版;电视剧从未卖给任何一家视频网站,网上却铺天盖地。”2005年到现在,“武林外传”品牌已完成了整个产业链的开发、研制、生产和销售,每一项都成绩不俗,甚至开发了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等内容。《武林外传》的维权虽然赢了,但“打官司花了8万元,获赔仅1000元”。心寒不已的《武林外传》出品人、北京联盟影业董事长郝亚宁表示,“再也不想打官司了,耗不起时间和金钱”。 对于即将上映的电影版《武林外传》,郝亚宁表示,“我现在想办法不让数字拷贝被盗版就行,至于上映后被盗版,已不在我考虑范围了”。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项武君介绍,以网络侵权为例,从法律途径上讲,首先,版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侵权作品,但这个程序往往需要2到3个工作日,而按照目前网络传播的扩散速度,三天的传播可能造成的危害已经非常之大;其次,如果不能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版权人通过诉讼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则诉讼程序复杂、漫长,而且目前司法实践中判决赔偿的金额普遍比较低,这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已经存在的侵权可能不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的损害无法得到全面赔偿。
“赔偿额度那么低,中间的调查举证环节又那么多。”保利博纳一位员工也表示了对起诉维权的一种“失望”。
张纪中直言,中国的版权法是有了,但执法力度和惩罚量刑不够。一般执法的行为就是去查抄摊贩,追根溯源、查抄盗版集团的举动比较少见。
纽约注册律师、知识产权法专家马建表示,最近她接手的知识产权案已经见少,因为操作难度太大。“中国的电影产业是置于大的版权法保护下的。就侵权行为,法律已规定属于触犯刑法范围,国内也出现过盗版者获刑的例子,但更多的案件,处罚力度很少能达到这个程度。”
马建分析说,盗版者获利程度、正版方受损程度很难数据举证,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国内法定侵权赔偿的最高额度是50万元,这个额度太少,确定最高赔偿额度也是不合理的。而在美国,这类案子的赔偿额度没有上限,完全视受损的程度和陪审团的裁判来确定。“行业自律自卫的风气也不强,据我所知,在美国一旦出现盗卖拷贝的影院,会列入美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黑名单,最起码影片一段时间不会给这家影院放映。”
毛羽告诉记者,反盗版执行环节在执法部门,目前执法措施不够严厉,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盗版业的利润又那么庞大,需要各个环节都动起来遏制盗版。作为行政机构,正在尝试用技术手段遏制盗版,这是按照国际规范研发的一套技术防盗体系,未来将在全国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