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 《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将“反垄断”作为“合并建议实施的先决条件”,称“合并建议已获得所有所需的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备案、通知或豁免,且适用的反垄断或类似法律和法规(如适用)规定的等待期已到期或终止”,否则“本次交易将不能实施或最终完成”。
上述《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以与联通签有保密协议为由,拒绝对《法律意见书》中,包括联通、网通重组交易中的反垄断等任何问题,发表任何评论。吴告诉本报,《法律意见书》中的任何问题,只能与联通方面联系。
有相关领域资深专家认为,上述信息表明联通、网通合并时已经考虑到了反垄断问题。
任勇律师表示,《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内外资企业和公司所有制做出区别规定,只要达到了法定的申报门槛,就应当依法进行申报,不申报即违法。
大成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业务合伙人何建国律师也认为,如果联通、网通合并没有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则肯定违反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申报有无例外
曾参与《反垄断法》立法工作的有关专家认为,一些中央企业的合并重整,之所以未履行法定的申报义务,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着《反垄断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做出了豁免的错误理解。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对国内和国外企业一视同仁,在审查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上没有任何区别,相应的申报企业承担的责任方面也不存在差别。”商务部反垄断局在4月21日给本报的书面答复中对此做出了回应。
据介绍,《反垄断法》第7条中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的规定,并不是针对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条款。
商务部反垄断局认为,“《反垄断法》的颁行对包括国内企业在内的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负面影响。”相关官员表示,“《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够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预防和矫正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如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
有关专家表示,国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应该履行必须的法律程序。经营者集中审查,并不意味着要否决国企的合并重组,相反可以在法律上给国企整合做出背书。
对于是否会出台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整合的政策,商务部反垄断局表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对国内和国外企业不存在差别待遇,因此不存在出台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的配套政策的问题。”
未依法申报将受处罚
对于未依法履行法定申报程序的企业将受到何种处罚,商务部表明了态度。
“对于达到申报标准而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一经查实,商务部将依法进行处理”,商务部反垄断局表示,“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于违法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任勇介绍,《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除罚款外,还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从法律条文上来讲,如联通、网通的合并被认为违法,有可能被要求恢复到两家公司合并前的状态。
商务部反垄断局还表示,“为依法查处达到申报标准而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已拟定《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办法》(草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目前,该办法处于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待成熟后将正式对外公布。”
这意味着,商务部可以根据举报、媒体信息、相关部门的意见等合法渠道获取的信息,对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对不予配合的企业,商务部除依据《反垄断法》第52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依据所能获得的最优证据判定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