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认为,我国《广告法》第十三条早已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搜索行业的竞价排名未能被明确划归到广告范围,类似搜索引擎这类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问题该如何适用法律,目前尚无定论,“这凸显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
“我觉得在这些案件中,最主要的是举证问题。” 互联网法专家、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点击欺诈’的相关条文。即使存在点击欺诈,也很有可能是第三方所为,原告如何能证明一定是百度存在点击欺诈?如果确系第三方所为,百度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互联法网总监赵占领则认为:“这类事件反映出我国互联网领域还存在很多法律空白或争议之处。比如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搜索引擎运营商在用户没有购买竞价排名的情况下,不收录用户的网站究竟该如何定性?是否属于强制交易行为?这都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搜索引擎运营商此举的初衷是为了达成交易。”
“目前,竞价排名业务已经成为搜索引擎企业的软肋,由此引发了种种问题。” 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咨询中心分析师常燕杰说,“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入手,一是研究出一种新的如何识别无效点击或欺骗性点击的技术;二是探索出一种新的商业盈利模式。但是,这两点在短期内都难以实现。”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吕本富指出,在相关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加强行业自律性是搜索行业走出信任危机的唯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