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开心人公司还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在网站首页使用笑脸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构成对kaixin001.com开心网网站首页亲情网站与开心文字符合标志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营业用具的使用、营业人员的服饰构成独特风格的营业形象,开心人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开心人公司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同业竞争中使用开心人公司提供的知名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特有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主张理由正当,本按予以支持。关于停止侵权的方式,本院确认涉案kaixin.com开心网网站的登记经营者已从千橡互联公司变更为千橡网景公司,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制止侵权行为,本院将对判决生效后,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的行为一律予以搁置,本院认为该侵权行为难以认定kaixin.com开心网的所有用户是kaixin001.com开心网的用户,本院将综合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等方式、规模、后果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侵权赔偿数额,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在变更开心网运营过程中均有主观过错,本院认为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开心人公司主张由千橡互联公司与千橡网景公司共同赔偿以及侵权造成损失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赔礼道歉的行为,网络公众根据相关信息可以判断该行为的主体为千橡互联公司,而非开心人公司,上述行为并未直接对开心人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开心人公司要求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2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第20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涉及计算机网络及其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
一、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三,驳回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诉讼费用81800元由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800元,由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万元。如不同意判决,可在本案判决15日内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上宣读的就是本院对本案做出判决的主要内容。
原告方律师:是否提出上诉我回去协商以后才能来定。
被告方律师:我代表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当庭提起上诉。
审判长:今天我们的宣判就到此结束,在闭庭之后书记员将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