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0年“六连跳”事件尚未平息,4月17日,富士康2008“新干班”又因为离职合约中的“违约金”闹出培训纠纷。
“我们为公司卖命打拼奉献了近两年,每个人离职至今为止依然要赔付5500多元的所谓‘培训费’,这超过大部分新干班每月基本工资两倍!但如果不缴付这笔钱,大家的户口还有档案资料都会被扣押。”4月21日,组织了“培训门”近500人的集体维权的呼延灼(化名)接受《中国经营报》专访时称。
“违约金”变身“培训费”
所谓“新干班”,是富士康对于当年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的统称。富士康将新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称为“储备干部”;如果生产线上的线长、组长和课长等管理人员出现空缺,“储备干部”就会“转正”,拥有正式的管理岗位。
富士康内部对于不同年份招聘的应届“储备干部”称呼也略有不同,譬如1999年、2000年的应届大学生称为“世干班”,2001年到2008年毕业的应届储备干部则称为“新干班”,而2009届、2010届则称为“菁干班”。
呼延灼是2008届本科毕业生,群创光电700多名2008届“新干班”的一员。群创光电是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子公司,在经过系列收购整合后,现已改名为奇美电子,为世界第三大液晶面板厂商。在2008年,富士康科技集团共招聘的新干班成员约为6000人。
据呼延灼称,2008年7月,700多名群创光电“新干班”刚刚放下自己的行李,就被立刻要求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并称不签协议就不安排住宿。合同期限从2008年7月18日到2012年1月31日,总长约3.5年,其中前半年为试用期。
同时,“新干班”还被要求签写另外一份《新干班专项培训协议》。
“这份文件是我们在校园招聘时富士康并没有提及的。‘培训门’的起因亦是来自这份培训协议。”呼延灼出示的相关协议显示了如下条款(见图)。
显然,富士康强大的法务部门可能早就料到了今日可能发生的结局,所以在条款中约定了不提供支付凭证、“乙方对该金额没有异议”的字样。
呼延灼还了解到,因为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旧《劳动法》过期,富士康特意采取了将“违约金”变为“培训费”的说法:“2007届新干班签的合同明确用‘违约金’的形式标明。”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培训费的数目肯定大于违约金,富士康选择用‘培训费’而非‘违约金’的称呼来界定离职可能产生的赔付费用,显然是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呼延灼说。而富士康2007届新干班的“违约金”总额为5000元,与2008届新干班专项“培训费”的5000元相同;不同的是,2008届“新干班”比2007届多出了2500元不随合同履行时间递减的“额外成本”。
四点异议和集体维权
凭借大学学过的基本法律常识、查看了《劳动合同法》之后,呼延灼们对富士康要求赔付的“离职”金额提出了4点异议。
第一,针对《劳动合同法》提及的专项培训及其费用问题,“新干班”提出,公司当时在入职时提供的为期7天的培训算不算是专项培训的疑问,并要求查看5000元培训费的发票及其明细。
第二,针对《劳动合同法》提及的服务期问题,“新干班”提出培训费的折算期限为什么不是按照合同3.5年即42个月去进行折算,而是3年即36个月去折算。
第三,《劳动合同法》上只说要赔付培训费用,那么公司当时给“新干班”签订的合同上的2500元的额外成本有何法律依据?2500元又为什么不按月折算递减?“新干班”离职都会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为什么还要赔付?
第四,为什么社会招聘人员离去不需要缴付这2500元?难道他们辞职后,公司不再重新招聘以补充人力?
进而,呼延灼们还对富士康的“专项培训”资质提出了疑问。“新干班”认为当初接受的是“专项培训”,只是几百人的一个公共培训课程,而这是富士康应尽的义务。”
据此,呼延灼们展开了自己的“集体维权”。
4月14日,“新干班”找到富士康群康科技(群创光电在内地的法人)的人资部门协商培训费一事,明确表明了“新干班”不愿赔付这么多金额。当时人资部门的表态是:“我们不同意你们的要求,如果你们要走法律的途径,公司会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