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同类增值服务的;
(二)锁定网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定制话机进行重复检测、收费、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一)未标明定制方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的;
(二)定制话机设置特殊功能键,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使用的;
(三)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的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未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