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将设立核心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昨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于此前海淀园获批作为中关村核心区,此次条例重提“设立核心区”,意味着以海淀园为代表的核心区范围可能进行调整。
《条例》共分10章68条,其中第八章为“核心区建设”。
人大常委会在此前审议草案修改稿时,有委员提出,核心区应当明确其功能定位,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
根据委员的意见,条例增加了一条,“为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根据自主创新资源分布状况,在示范区设立核心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
去年4月1日,北京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作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充分发挥核心区的创新资源优势,重点在股权激励、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政府采购和聚集创新要素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示范区的整体发展。
此次在条例中重提“设立核心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意味着以海淀园为代表的核心区范围可能进行调整。
对于核心区的建设,《条例》规定,相关体制机制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在核心区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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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 解读
人才引进 中关村将建人才特区
《条例》提出,北京市将在中关村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
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房屋购买和租赁等方面提供便利。
示范区内高院、科研院所和企业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土地利用 集体建设用地探索流转制
《条例》规定,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示范区内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示范区还将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和联营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