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消息,文化部日前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
该《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以网络游戏内容管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和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障为重点,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李雄在今日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在该《办法》起草过程中,文化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吸纳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编办、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等相关部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法律界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几十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
李雄在会上表示,该《办法》对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相关概念予以了明确。《办法》规定,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游戏。
李雄还表示,加强内容管理是网游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实施进口网游审查和国产网游备案是内容管理的基本制度。
《办法》第二章规定,网络游戏、网页游戏、SNS游戏等,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均在新出台的《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办法》还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文化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欧阳坚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文化部将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游戏的主体准入和内容管理进一步明确,对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运营规范、研发引导、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网络游戏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国产网络游戏达157.8亿元人民币,占总规模的61.2%,已成为市场主导;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较2008年增长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