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高级法院昨天举办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论坛上获悉,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即日起发布实施。热播影视剧无授权被网络同步下载并频繁转载,将被认定为侵权。
该指导意见提出,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放置在网站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同时,将他人作品置于BBS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在合理期间内未移除的,也将被认定为有过错。
据市高院知产庭庭长陈锦川介绍,近10年来,北京市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快速增长。2009年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已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47.6%,达到1800余件,成为了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市高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将于即日起执行。指导意见还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断开或删除侵权内容,则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