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人士认为,互联网电视产品中除了影音观看之外,还有浏览电子出版物、进行视频通讯等应用。在三网融合的大局面下,未来这一许可应当向更多内容运营主体放开,同时涉及更多的主管部门,如广电总局、工信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都应当参与其中制定更为完善的规则。
“政策越完善,做起来方向越清晰”,该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