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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网友私自转载视频获益涉嫌侵权
WWW.DBIT.CN 2007-2-13 20:25:21 热度:
 

  对于网站以“只提供在线观看,不提供下载的方式”规避“一旦出现侵权而产生的纠纷”,戎律师表示,视频的最终使用方式就是观看,虽然网站不允许下载,但观看的形式已经成立,“一旦网友转载的视频作品造成侵权,网站与转载者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网友如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用,可截屏留证,要求网站立即停止该视频的传播,并中止转载者利用该视频牟取利益。”

  【记者调查】

  九成网友博客都有照片和视频

  “我现在很担心自己博客上的视频、照片会被转载利用。”由于博客在年轻人生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没有自己的博客会被认为“落伍”,记者昨天在网上随机采访的30多名网友中,90%的网友都表示在自己的博客上上传过照片、视频等内容。

  “总觉得博客只有自己和亲朋好友观看,没想到上面的内容也可能被转载。”一位热衷于博客制作的网友helen告诉记者,由于日常生活的照片、视频一般都比较私人,内容也比较大胆,如果真的被转载而广泛传播的话对自己的生活也会造成影响。有13名网友向记者表示,由于视频网站的兴起,他们已开始对自己的博客进行“加密处理”,只有自己认证的好友才能进入博客浏览和观看。

  【网友说法】

  网上作品基本都被转载

  Judy:既然转载视频能够抽取佣金,那么国外的视频反正“山高皇帝远”,借来用用赚点钱也是无可厚非的行为。

  朱朱:其实视频收取佣金就是网站卖广告的新方式,虽然转载可能发生问题,但这本来就需要网友的自律,网站这一方本来只是为了提供平台。

  Carrie:转载的作品大部分是不可能得到原创者同意的,有些热门视频根本就是一些电视新闻的截屏,难道这些转载者得到电视台的授权了?况且网上的作品基本都已被“一道贩子”、“二道贩子”利用过,所谓原创可能就是转载的转载。

  庐山weiwei:像我们这些DV爱好者,其实是很希望能将自己的作品与网友分享的,但就是因为怕转载,所以现在我都只能隐藏博客,只给身边的好友以及“信得过”的网友观看。

  “避风港”条款

  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数字图书馆等服务。我国在2001年以法律形式(2001修改版《著作权法》)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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