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客第一案”宣判了,这个案子的意义不仅在于“第一”,更在于它不是告博客的作者,而是告刊登这一博客的网站。而案件判决的结果,更是让人意识到,我们对网站的管理落后了。
这个案子虽然最终判原告陈堂发胜诉,但陈却认为,相对于网站的过失,法院让他们付出的代价太小了。
陈作为受害者,辛苦折腾几个月,打了一场官司,仅获1000元赔偿。这种处罚力度,对网站基本上没有惩诫和震慑作用。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惩罚和过错之间的不对等,是因为我们立法的脚步,远远跟不上新经济发展的脚步。像博客这种新生事物,现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博客网站的行为,只能套用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它们进行管理。这个规定的第十三条明文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如果网站违反了这一规定,就要按照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从这两个法规的上述内容来看,它们至少存在两个不足,一是只从行业管理机构的角度提及一些管理性的惩罚措施,而没有提及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是惩罚措施过于简单化,可以说走了两个极端,轻者责令整改,重者关闭网站。这样的管理办法,让法律在追究网站的相关责任时,很难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应该用怎样的惩罚来约束网站的行为?很多人认为,应该按照西方国家的做法,对这些公司课以惩罚性罚款和惩罚性赔偿。因为网站对陈堂发的侵害中,包含着明显的商业利益。网站虽然不能从一篇博文中直接获益,但是,按照新经济的公司价值计算方式,公司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其利益动机是显而易见的。网络经济也被人们称为注意力经济,这就是说,网站受关注的程度,与网站的商业价值成正比。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网站故意登些打擦边球的东西,故意登些挑战公共道德和价值观的东西。目的就是增加点击量,提升网站的商业价值。
现在,作出1000元的赔偿判决,对法官而言是一种两难。法官即使知道1000元不是个合理的数字,但也无法判断网站到底有多少不当得利,进而作出更合理的判决。所以,我们面对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让我们立法的步伐,尽快跟上新经济的脚步。要以新经济的价值计算方式,来衡量类似的侵权行为给网站带来的收益。对于类似的故意侵权,一定要让赔偿高到网站不敢再犯的水平,就像西方国家对一些财大气粗的烟草公司作出的天价赔偿判决,它不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