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艺人不雅照案被告史可隽,被裁定不诚实取用计算机罪名成立。
香港网上艺人不雅照案被告史可隽,29日被裁定三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名成立,还押监房看管,案件将于5月13日判刑。裁判官表示,由于案情严重,必须判处监禁。
24岁任职电脑技术员的被告史可隽,29日早上到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裁判官表示,被告的行为违反对雇主的诚信,偷取客户资料,亦损害了雇主--即电脑维修公司对客人的诚信。虽然被告在案发时只有21岁,但不会考虑判处社会服务令。
裁判官指出,案中大部分证人诚实可靠,证明被告从不法途径取得该批照片,被告更明知公司有守则,不准取走客户资料,仍然蓄意犯案,因此判被告罪名成立。裁判官也指出,在海外作证的艺人陈冠希,证供有疑点。陈冠希以往都习惯将照片储存在个人电脑内,但陈冠希电脑维修约三个月,他突然间删除有关照片,但并未有解释为何这样做。 裁判官认为,事件曝光后,陈冠希受到巨大压力,相信是为了将自己在事件上的责任淡化。
被告史可隽母亲在听取聆讯后,离开九龙城裁判法院时表示,希望法官能从轻发落。她表示,事件至今已扰攘一年,感到十分困扰,希望儿子可以获轻判,暂时未考虑会否上诉。
香港网上艺人淫照案发生于2006年1月至6月,被告任职的电脑维修公司,收到艺人陈冠希的电脑要维修,期间被告偷取电脑中的照片,将档案连接到互联网并给其他人观看。
辩方律师:证人口供不可信
另据《重庆时报》报道,辩方律师力指根本无人亲见被告存取陈冠希照片,直斥自称获赠艳照的两名证人、女店员蔡玉芬与梁婷欣口供矛盾不可信。控方律师则指出,两名女店员均顶证被告在案件曝光前两年多,到她们公司修理计算机时下载涉案照片,并制成光盘相赠,证明被告早知艳照存在。而她们的供词互有出入,可见并没对口供。辩方反驳指,控方只能靠虚浮薄弱的环境证供,指控被告曾于计算机公司内存取涉案照片,连检验计算机的法证专家也无法确定此事,更没人亲眼目睹所谓的犯案过程。而据控方披露的艳照门侦查过程,被告史可隽只把艳照传到公司服务器上,虽服务器与互联网连接,但外界无法看到艳照,至于是谁最终把艳照传到互联网上,控方一直未指出。
案件回顾
2005年12月31日——2006年6月8日
陈冠希修电脑
涉案电脑公司的老板与陈冠希很熟,陈冠希常来光顾,史可隽(被告)是这家电脑公司职员。陈冠希曾指自己和女性朋友的私人照片储存在手提电脑内,维修必会亲自或委派助手监督 。但百密一疏,2005年12月31日~2006年6月8日,陈冠希助理将电脑交给该公司职员谢立翘(控方证人)维修。
2005年12月31日——2006年6月8日
史可隽将艳照传到公司服务器
谢立翘将陈冠希电脑内的资料备份,发现名为“life style ”及 “ gill ”(阿娇英文名)的文件夹,打开看竟然是明星艳照,随后他就与史可隽一起欣赏。数天后,谢立翘删除了电脑里的艳照,史可隽却悄悄拷下了艳照,上传到公司连接互联网的服务器。
2006年6月8日
史可隽将艳照刻盘赠佳人
史可隽到一家家具用品店修电脑,结识了店员蔡玉芬与梁婷欣(两人都为控方证人)。史可隽一时兴起,用电脑连接到公司服务器,向两位店员展示自己上传的艳照。被告兴奋之余,还将全部艳照刻成光盘,送给梁小姐留念。
2008年1月
店员向警方指证史可隽
2008年1月27日艳照曝光,陈冠希想起之前搬家时丢了一部手提电脑,于29日报警。随后,两名女店员向警方指证史可隽。警方2月1日和2日分别到女店员同事麦敏琪家和店员梁婷欣家中找到史可隽刻制的光盘。2日晚7点,警方在电脑公司找到史可隽,以发布淫亵和不雅物品罪名拘捕他。警方在搜查电脑公司服务器时找到艳照,又检查史可隽家中电脑,发现有人曾利用电脑于搜寻网站输入“安全删除”, 试图以软件永久删除硬盘里的资料。警方最终以电脑法证方式,在被告电脑里找到11个涉案影像档案复制品。此外,电脑公司另一老板透露,公司曾于2007年2月中, 发现两个备份外置硬盘操作不稳定,曾交给代理商修理,但因没保留单据,不知是什么公司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