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消息,历时两年半的中易中标公司诉微软侵犯著作权一事终获阶段性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微软使用中易字库侵权,但使用郑码输入不侵权。而双方一直未公开的“协议细节”,也随着判决的公布部分浮出水面。
“字体协议”背后
1994年5月,中易电子公司基于当时国家标准规定的汉字字型,设计出了中易宋体和黑体两副字库(简称“中易字库”),两副字库的汉字加字符共计约有4万3千多个字模。1999年底,中易电子全部资产、技术成果及产品均由北京中易郑码新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中易中标公司)承接。因此,位于北京昌平区的中易中标公司成为了此案现在的原告。
在Windows 95之前,Windows操作系统如3.1等都是基于DOS操作系统而运行,需要另行运行中文汉化软件,1994年,微软公司推出Windows 95操作系统,首次实现非基于DOS的视窗型操作系统,为了适应中国市场,该系统必须安装中文字库和中文输入法。
根据一审判决书所载相关背景,当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微软要获得中文字库和输入法的授权,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与备案程序,同时,使用中文字库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
为此,当时的电子工业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微软就Windows中文版的字库和输入法的许可使用问题进行谈判,并于1994年12月8日签订了“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项目合作备忘录”。
随后,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全国信息产业企业的中文字库和汉字输入法系统进行了规范和标准化工作。1995年7月,两主管部门委托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CITS)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评选,并将优秀产品推荐给微软公司。这些符合相关标准推荐汉字字型中,包含了中易电子公司的宋体和黑体等。
当年9月20日,微软与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签订“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项目规范合作协议书”(简称政府协议),协议要求Windows 95中文版使用的中文字型,微软公司应选择CITS推荐的规范化字型。
两个月后的11月10日,中易电子和微软签订《字体许可协议》(即1995年字体协议),许可微软公司将相关字体用于“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协议签订后,微软依约定分11次向中易电子支付了使用费的上限100万美元。
2000年,国家颁布了一项新标准,中易电子公司在该标准基础上开发完成了2001年“中易字库”,与1995年“中易字库”相比,不仅增加了新的汉字,而且对字形重新进行了设计。2001年9月5日,微软公司于中易电子签订《字体开发和许可协议》(简称2001年协议),约定中易电子公司为微软公司设计和开发基于新标准的宋体、黑体、楷体和仿宋等字体,并许可微软公司使用。许可费用为13万美元。
“或”字之争
正是1995协议中带有“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字眼这一条款,为双方的分歧埋下了空间。
2007年4月,中星中标起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责微软从1998年前后开始,在其先后开发的中文版Windows 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上均使用了“中易字库”而未征得中易电子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许可费。
而微软对协议的理解是,1995年字体协议的许可范围不仅限于Windows 95中文版,而是包括之后的任何版本的操作系统及其他任何微软产品。
微软辩称:“软件需要更新换代是中所周知的,微软公司不可能将字库协议限制在单一版本上。微软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协议中约定的费用。2001年微软公司再次与中易电子公司签订字体许可协议,是因为国家标准进行了改进。”
微软认为,即使在Windows 98等操作系统上使用“中易字库”超出协议许可范围,但中易电子却在其后将近10年时间里继续与微软合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相反却进一步与微软公司签订2001年协议。微软称“这一事实难以让人理解”。
不过,微软的这些理由未能说服法院。一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中易中标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本案具有特殊性,即合同中涉及的表的的许可使用需要国家的审批,因此需要考虑政府协议的有关内容。”